大陸.資金.對策/境外公司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分析

BVI、開曼公司就算在大陸設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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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清楚交代是在大陸實質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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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很難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如之前專欄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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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開曼和BVI官方要求自明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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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開曼和BVI公司都必須取得任一地區的稅務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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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才會同意公司主體繼續合法有效存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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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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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過去之所以設立BVI或開曼等境外公司,就是因為這些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官方,同意境外收入不用繳稅,也就是通稱的第三地免稅天堂,才讓企業或個人願意利用境外公司在銀行開立帳戶後,享受資金進出的免稅好處,一但這些境外公司都要求繳稅,或都要求提供稅務居民的證明文件,那境外公司的免稅天堂好處將完全消失。 目前台商設立境外公司後,真正的營運地多在大陸,所以就算台商真的願意繳稅,照道理所要取得的稅務居民身分,或是納稅地點應該在大陸才對,問題是法令與實務常有落差,就算台商真的在大陸繳稅了,很可能還是無法取得大陸稅務居民身分的證明。國際間有所謂的PEM,也就是稅務定義上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大陸也有類似的稅法,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居民企業,就包括了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的條文,問題是,大陸稅務機關對此解釋極少,只有針對「中資控股」的外國企業給出過判斷標準,比如高管和高管履行職責的場所在中國境內,財務決策、人事決策等由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批准,或是主要財產、帳簿、公司印章、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會議紀錄等都得存放在中國境內,一半或更多的董事、高管經常居住中國境內等等,其實全世界的PEM定義大同小異,問題出在「中資控股」四個字上,也就是必須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要投資者才能適用這個規定。台商所設立的開曼或BVI等境外公司,股東多是台灣自然人、台灣法人或其他境外公司,這樣的控股結構當然不是「中資控股」的定義範圍,所以雖然實際管理機構均符合條件,但最終能否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除了沒有先例外,目前也沒有明確法規可作為依循,因此,從目前大陸稅法角度來看,台商想從大陸取得開曼、BVI公司的稅務居民並不容易。當然,也會有台商想利用境外公司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分公司)後,透過納稅再取得稅務居民身分的作法,這種情況一般會先在大陸租賃辦公室,形成固定經營場所後,派遣台籍員工常駐大陸,或直接在大陸招募員工,這樣一來就算不做工商登記註冊,稅務上也會被認定為外國公司在大陸的常設機構,按規定,常設機構就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問題是這些境外公司在大陸的分公司或代表處,並不具備大陸獨立法人的資格,在企業所得稅法認定上,這種境外公司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屬於中國的「非居民」企業,因為不是居民企業,自然也不符合大陸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條件。(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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