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蔡總統和許教授:大法官提名採最低標?

對蔡總統擬提名曾被陳水扁總統任命為大法官的許宗力教授再任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長一事,99歲嬤肋膜積水 藉肋膜鏡檢出肺癌,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中職/悍將、獅隊確定28人名單 羅里奇首戰先發,不分屆次,管理講堂/建言獻策 注意分寸,個別計算,下午萬安演習 人車管制,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胃癌是去年國人十大癌症死因第6名,不受任期之保障。」各界有不同解讀。大致可分為低標、中標、高標與最高標四種意見。當時以國民黨代表參與修憲的彭錦鵬先生採取低標,王茂臻/核四爛帳 債留幾代,其表示他是大法官任期的提案人,該條「主要目的是避免大法官為了連任而做投主政者所好的解釋,造成憲政上的扭曲」,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從目前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並已充分交錯的實際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風險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間隔期間衡量總統任期四年,並參考選制補選成例訂為至少二年,應屬適當。」中標是主張蔡總統不應自行釋憲,而是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釋憲。以許教授曾參與的六一三號解釋為例,大法官不過花六個月就作出通傳會組織方式違憲的解釋。高標主張「光從條文文義解釋毫無疑義,大法官任期八年,依他所任的任期來計算任期,且不得卸任後繼續擔任下一任大法官。意即,擔任大法官八年後,若要再當大法官,要等八年。」採此標準反而是民進黨當時參與修憲的莊勝榮律師,他指出「第五條大法官的修改,是夾帶司法預算獨立過關,事前未經政黨協商,且通過的條文文義與修憲理由未盡一致。」間接反駁某教授在媒體所言本條規定「曾參考德國立法例,卻僅規定大法官不得連任,並未採取德國不得再任的立法例」。最高標準,認為已經擔任過大法官就不得再任大法官、遑論兼任司法院長。若依據蔡總統「謙卑、謙卑、再謙卑」的主張,蔡總統及許教授似乎應該至少採取中標、高標,甚至應採最高標。先從政治誠信而論。莊律師是當時修憲民進黨的主力人物,蔡總統至少應與其立場一致,而不是聽信曾任敵營的彭先生,否則外界會質疑其找國民黨前發言人兼任清算國民黨黨產委員一樣,混亂政黨分際。再就法理而論,前大法官再任大法官有下列疑慮,理由如下:第一,隨著政黨第三次輪替,「避免大法官做投主政者所好的解釋」的疑慮,絕對不止於大法官「連任」之際,而也應該包括「不久將來的再度政黨輪替之際」。如果蔡總統採取低標,此次大法官被提名人有正值年富者,將來還可能再受到政治人物青睞而二度任命。第二,如果許教授得以再度出任大法官,前後任期長達十六年,這對於面臨社會快速變遷、政黨輪替、年輕人苦無出頭機會的台灣社會來說,確實長到令人無法喘息,也違反授與高位應該限期的民主原則。第三,持平而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並無立法真意可言,應是有待填補的空白。此際,德國憲法法院組織法的演變就具有高度參考價值。該法在五○年代制定之初,規定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八年並得再任。但在七○年代,任期延長為十二年,卻禁止再任,以強化人民對憲法法院獨立性的信賴,並自始就排除外界對法官會以特定解釋提高被再度任命、甚至擔任院長機會的疑慮。請問蔡總統及許教授,台灣該採取最低標準,還是記取德國經驗採取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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