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檢沒做就罰 不再「限期改善」

今年初「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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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電影院、餐廳、飯店、醫院等需消防安檢的場所若未在期限內完成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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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直接開罰一至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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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通知限期改善;相較於舊法先讓業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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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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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少了「限期改善」的緩衝。不少業者叫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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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業者認同支持。總統府於一月八日公布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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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九、十九、卅、卅八條,其中,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在新法第卅八條第二項改為先逕行開罰。亦即,以前業者未主動檢修申報,消防局等稽查單位會先給予一個月時間令業者改善,如不改善再開罰;但修正條文公布後,將改為「先開罰」,再通知「限期改善」。台中市政府消防局預防科股長葉至峰指出,這項法條適用所有須要消防安檢的申報場所,包含甲、乙、丙、丁、戊、己類場所與其他;而首先衝擊到的是每半年安檢一次的「甲類場所(電影院、餐廳、飯店、醫院等公共場所)」。葉至峰說,甲類場所必須在六月卅日前申報,否則將對管理權人處一至五萬元裁罰,未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台中市一家星級飯店慨嘆,觀光景氣下降「錢難賺」,顧客安全優先,當然會配合消防安檢,但希望政府能給業者緩衝期。不過,也有業者認同。「有缺失要自己改善,不能等人來檢查。」台中榮總醫院公關室主任莊李和說,醫院各單位都有專人負責安檢,尤其醫院消防安檢需要最高規格,不能有任何缺失,「本來就該這樣」。也有餐廳業者認為消防安檢本來就該嚴格把關,畢竟公共場所聚集人數眾多,若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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