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的魔鬼在細節裡

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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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戴上黑色口罩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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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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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不是「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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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都是國內法本就規範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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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魔鬼就在細節裡。簡單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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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規範了三方面:滲透來源、過程與行為。其中滲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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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納入「實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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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組織和團體包山包海;滲透過程是指示、委託、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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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包括口頭文字與金錢往來。和滲透來源有語言、金錢互動的人,就可能符合了「滲透」要件的三分之二。 剩下三分之一是滲透行為。推動者常見說法是,只要你不遊說、不破壞選舉,就沒事,這些現在都禁止的。真的嗎?如果你捐政治獻金呢?反滲透法第三條說,「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和大陸有金錢往來,在這邊做政治捐獻,能不成為嫌疑犯嗎?最大魔鬼在第四條,涉及選舉中參與政治傳播。第四條說「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也就是說,接觸到「滲透來源」,並發生「滲透過程」(語言、金錢往來)的人,如果透過演講、亮相、造勢、採訪、宣傳品、看板、媒體為候選人宣傳,或是參加遊行、拜票,就有可能觸法。於是,反滲透法的滲透來源、過程法律要件抽象寬鬆,更在第四條結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選務人員中立條款,以本為禁止選務人員裁判兼球員進行的行為,套用在一般人民身上,這等於限縮人民基本參政權。來源與過程的要件有多寬鬆,影響人民參與選舉的活動範圍就有多大。此種立法方式非常可能違反了憲法「過度禁止」和「最小侵害」等基本原則。這些憲法原則,都是大法官解釋中再三強調並提醒立法機關應小心謹慎的。反滲透法犯下這些錯誤,將難逃違憲的指摘。蔡英文和民進黨真的「不反交流」,只是交流了以後,你最好對選舉閉嘴,噤若寒蟬,以免觸法,這才是藏在反滲透法細節中的大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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