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有解 二法擇一適用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7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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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的團隊可決定要適用公司法或證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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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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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請求董事會召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公司法修正案前天三讀通過「大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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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如何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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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公司法、證交法「打架」情況。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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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經濟部已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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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若公開收購持股過半,二法可擇一適用。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說,不是走公開收購程序、持股過半的股東,未來還是適用公司法,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只有走公開收購程序且收購過半的股東,才會有「二擇一」問題。王美花表示,公開收購且收購股數過半的個案,「過去並不是很常見」。公開收購事關重大,相信公司經營階層會隨時掌握動態。公司法修正案的「大同條款」三讀通過,未來持股三個月以上且過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過,公司法「特別法」的證交法第四十三之五條也規範,公開收購人持股過半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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