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運將誤夾乘客判拘役 檢察官不服上訴改判獲緩刑

港都客運錢姓司機前年底行駛至左營大路、必勝路口公車站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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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疏忽黃姓乘客還沒完全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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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貿然關閉車門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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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硬生生夾住乘客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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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黃姓乘客在車體外慘遭拉行3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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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肋骨骨折、上肌肌腱斷裂等傷勢。橋頭地院簡易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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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錢姓司機拘役50日,檢察官不服上訴,但橋院考量司機與受傷乘客達成和解,撤銷改判拘役50日,緩刑2年。判決指出,錢姓司機前年12月6日上午打算駛離左營大路、必勝路口公車站牌時,疏於悉心從後照鏡查看上、下車情況,貿然關閉車門時,夾住準備上車的黃姓乘客左手;公車起步前行時,黃姓乘客直接在車外遭拉行約兩步距離,嚇得猛拍打車門呼救,前姓司機才察覺異狀停車。 然而,錢姓司機疏失仍造成黃姓乘客四肢多處挫傷,左胸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右肩脊上肌肌腱斷裂;直到案發後半年,受害乘客還未完全復原,得持續復健。錢姓司機到案坦承上述情節,且有公車行車紀錄器影像佐證,檢審認定他涉業務過失傷害罪行明確。業經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錢姓司機過失行為與乘客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念在錢姓司機坦承犯行,並表明願意賠償受害乘客30萬元,只是因對方索賠逾50萬元,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有爭議,導致和解破局,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簡易判決出爐後,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害乘客傷勢嚴重,對生活造成相當程度影響,原審量刑過輕,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決定向法院提起上訴。橋頭地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指出,錢姓司機在原審判決後,已全額賠償受害乘客損失,雙方已達成和解,且黃姓乘客也當庭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機緩刑自新機會。綜合考量後,橋頭地院認為,錢姓司機只是一時失慮釀禍,日後當知道有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撤銷原判決後,改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港都客運錢姓司機疏於注意乘客狀況,不小心夾傷乘客,遭橋頭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全案確定。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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