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車倒 旁車都有挨告風險…法界建議修法

有輛計程車(紅圈)在路口疑似要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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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稱為了閃避而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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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車沒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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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計程車開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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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仍將司機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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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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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情可憫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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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還得判六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一年以上」,保留「七年以下」。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實務上很多傷害案件僅判處拘役,輕微擦傷的肇事逃逸,自然也可以判拘役,否則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一九九九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卻在明知肇事後仍有逃逸的故意,不論車禍的過失責任與駕駛離去原因為何,均成立此罪。原本肇逃罪刑度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直到二○一二年六月廿七日,懷孕八個月婦人駕車在高速公路遭大貨車擦撞翻車淪為植物人,胎兒緊急引產併發呼吸窘迫等重傷害,當時肇事駕駛如果及時救助傷者,結局可能不同,因而修法提高肇逃罪刑責。法官認為,就保護傷者用意來看,這條法律仍有其意義。民眾發生車禍有沒有過失,必須依據客觀證據判斷,一般都會自認沒有過失,如果人人都認為沒有過失就離去,傷者就沒有保障。事實上,許多案件一到法院檢視證據,都有相當過失存在。如果有過失才負有救護義務、要留在現場,沒有過失就可以離去,是否讓傷者在現場等死、錯失救援時間?更何況所謂過失不是民眾主觀能判斷。這條法律意義就是要讓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的人都有留下的義務,讓傷者能獲得救護優先,而不是民眾的自由離去優先。律師林俊峰指出,肇逃罪中的「致人死傷」常令人納悶,刑法中的傷害有分輕傷、重傷、死亡,肇逃只要有「傷」就可以提告,而且刑度一年以上;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和解。另外,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到底怎樣的情況符合肇事逃逸,誰又有留下的義務,不同的傷勢是否對應不同的刑度,修法時都應寫清楚。林俊峰指出,實務上觸犯這條法律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惡劣的肇逃者;一般民眾除非能證明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發生車禍,不然不論過失責任,只能建議賠錢求和解,爭取原諒,讓檢方緩起訴。否則案子一到法院馬上就面臨重刑,對方姿態會更高,和解可能要賠更多,絕對需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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