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懲酒駕 不應只辦累犯

台中市大里區日前發生酒駕肇事奪兩命的交通事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春節前政府表示有意修法以殺人罪論處酒駕致人於死惡行,福斯汽車執行長換人 戴斯擬接任,但盼開春後行政與立法部門劍及履及,LED國際照明展 20日登場,切勿只是說完了事。刑法規定,公車站禁菸/擴大範圍? 五都觀望,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害人性命本來就是殺人,一場WHA 看穿假挺台,只是使用的「武器」與一般殺人者不同,壓力及恐懼死亡 促使人上街血拚,但卻同樣會讓人喪命。一般殺人是以刀、槍或其他可致人於死的凶器,而酒駕者使用的「凶器」是車輛,儘管使用的非一般凶器,但奪人性命的機率可能性更高,因而以殺人罪論處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罪行,毫無懸念。但不知何故,我們對於酒駕殺人總是特別寬容,故而酒駕致死案件頻傳,很多無辜生命淪為酒駕者輪下冤魂。 報載朝野立委都贊同增列酒駕致死判處重刑之議,但有民進黨立委似主張以酒駕累犯為處罰對象。個人認為,重懲酒駕不該區分累犯或初犯,凡是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都應以殺人罪究辦,就好比一般殺人,刑法的處罰並未區分初犯或累犯,那酒駕殺人何以就得區分是否累犯,難道初次酒駕致人於死就該輕縱嗎?若重懲酒駕致人於死僅針對累犯,恐怕無法收到遏止效果,也失去修法意義。從媒體報導的案件看,酒駕致人於死的雖有累犯,但多數都為初犯,如果僅嚴辦累犯,對於酒後開車者必然無法發生警惕作用,因為多數酒駕者都會心存僥倖,認為自己過去酒後從未肇事,所以即使喝茫了還是慣於自行駕車,在這樣的狀況下,酒駕致人死傷的案件必定減少不多,保障無辜受害者的善意也就無法達到,因而政府修法嚴懲酒駕必須一體適用,凡是酒駕致人死或重傷者都應以殺人罪論處,如此才能徹底抑遏酒駕惡行。治亂世用重典,對付酒駕亂象同樣得用重典,尤其酒駕累犯害命接二連三發生,社會對酒駕已忍無可忍,在民氣可用下,政府必須加緊修法腳步,勿使酒駕害人的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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