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受傷 醫療險不敢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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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已逐步侵蝕到保險資源。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修法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並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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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行為已逐步侵蝕到保險資源。目前各式人身保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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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外險」規定最明確,「酒後駕車及犯罪行為」都列為除外不保項目,「醫療險」雖也規定不理賠「犯罪行為」,但因保險局認為,不能只依酒測值就認定被保險人犯罪,所以,壽險公司不敢不賠。亦即,若被保險人因為酒駕出事受傷就醫,事先若投保住院日額醫療險或實支實付醫療險,壽險公司幾乎都會賠。但壽險業也發現,二○一三年刑法修正,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後,壽險理賠保戶酒駕就醫的機率,反而越來越高。業者指出,酒駕已被視為犯罪,醫療險卻須理賠犯罪行為,已侵蝕到全體保險資源。壽險公會曾向金管會爭取,比照意外險,將「酒駕行為」也排除在醫療險理賠範圍外,但保險局不同意。除醫療險之外,過去「壽險」也曾出現理賠犯罪行為的爭議,在財政部訂定「陳進興條款」之後,才釐清爭議。一九九七年,陳進興等人犯下白曉燕命案,逃亡過程中,殺害多條人命。但陳進興在犯案前,為自己投保約五、六百萬元壽險(有一說超過一千萬元),陳進興死亡後,家屬獲得理賠。原來當時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契約訂立達二年以上,因為犯罪致死,保險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陳進興遭槍決伏法時,他買的壽險保單生效時間已超過兩年,導致壽險公司非賠不可。財政部後來修改條款,明訂「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殘廢」都屬壽險除外不保項目,並把「兩年」拿掉;此後,被保險人不管事先投保壽險「幾年」,只要因為「犯罪」致死或殘廢,壽險公司可不負理賠責任,該條款因而被保險從業人員稱為「陳進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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