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台 善用舉證規定節稅

台商緊盯海外資金回台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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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以更優惠稅率匯回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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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據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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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善用解釋令舉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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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相當大的節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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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未必更優惠。在美中貿易戰以及國際反避稅風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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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台商希望將資金導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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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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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資金回台共兩條路,一是藉由財政部日前發布的解釋令,在現行法規框架裡,讓可證明組成結構的資金在國稅局輔導下回台;二則是等待專法出爐,依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課稅,並導入5+2等產業。 KPMG昨(13)舉辦「租稅天堂實質要求下之台商資金回台」研討會,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目前台商向國稅局洽詢,多為初步了解階段,目前海外資金回台專法已列為最優先法案,可望在本會期儘速通過。KPMG稅務投資部副總洪銘鴻指出,依目前研議中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相關內容,其適用要件與新頒釋令有許多差異,除稅率、課稅範圍、舉證責任與完稅方式不同,另對於後續資金運用、限制與控管也有許多差異。洪銘鴻說,雖然目前專法稅率為8%或10%,較解釋令適用海外所得基本稅率20%為低,但如果能善用解釋令的舉證規定,仍有許多節稅空間,且專法對於後續資金運用須投資特定產業及受專戶控管,運用彈性受限,台商應視個別情況評估,決定要走哪條路。舉例來說,許小姐在2016年出售海外某公司股權,交易金額為新台幣2.1億,成本約1.64億元,此時用哪一種管道讓資金回台較為划算?如果透過專法回台,依8%至10%稅率計算,2.1億資金回台,共需課徵1,680萬至2,100萬左右的稅款,且資金運用也有可能有所限制。但若在現行解釋令下讓資金回台,如許小姐國內所得2,100萬,匯回的海外資金2.1億元扣除成本1.64億元後,依海外資金最低稅負制試算,僅需補繳稅額約391萬元,兩種方式差很大。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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