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電廠訴願…就算是作秀 都交給司法審查

新北市府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提起行政訴願,

排名系統

,圖為台電深澳電廠場址與周邊環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據報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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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將針對深澳電廠環評一案,

主機代管

,啟動訴願與行政訴訟,

FB粉絲團經營

,希望藉此讓環保署撤回該環評。惟,

行銷達人

,環保署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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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秀過了頭,因為法律上只有處分相對人,至多包括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訴訟。至於環評法規範下有無提起公益訴訟之可能,也就是提起該訴訟者無須有權利受到侵害之必要,即所謂之「客觀訴訟」,實務與學界仍多有爭議。首先,地方自治在我國享有憲法位階,在地方自治範圍內,地方政府同樣具備權利主體之地位,也因此,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同樣會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當其權利受侵害時,自然享有救濟之可能、賦予其訴訟保障之必要,前述的權利才得以獲致完整。正因為事涉「權利」保障,誠如美國Marshall首席大法官曾言,權利之本質在於權利主體遭受侵害時,得以主張法律的保護。而國家之第一要務即在於提供這樣的保障。 其次,新北市政府究竟有無受到影響?固然,新北市政府在深澳電廠環評審查結論上,確實並非處分相對人,但是否可為利害關係人、抑或是代市民提起必要的權利救濟,其實仍有討論的空間。針對此問題,或可參看美國的案例:二○○七年,麻州控訴美國聯邦環保署一案。本案爭執的對象其實是更為抽象的問題,也就是溫室氣體究竟應否納入空氣汙染防治規範中。面對聯邦環保署的不作為,美國許多州提起訴訟(以麻州為代表),控訴聯邦政府消極不作為已然具備違法性。本案首先要面對的,同樣是各州當事人適格的爭議。在這些嚴格的要求下,聯邦最高法院在面對主管機關強調溫室氣體究否會對人民產生危害,仍存有科學上之不確定性,仍毅然地肯認麻州州政府在此已然具備當事人適格。法院強調,麻州政府於本案中享有特殊地位與特別利益,因為關係到麻州主權,在其主權範圍內(或謂準主權),麻州所屬領域勢必因此受到影響。因此,回看深澳電廠案,環評通過,新北市政府在地方自治下所享有的權利自然也會受到影響;而中央政府應當被認為承擔著對其保護義務;最後,面對環境影響評估所建置的正當程序,地方政府是否可被認定係屬程序參與的主體,我國環評法固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或可認為條文中所規定之「有關機關」應包括地方政府(參照環評法第十、十一條之規定),也唯有如此,也才能真正體現我憲法對地方自治保障之意旨。本文之目的僅嘗試說明,即使有著作秀成分,但不表示當事人適格不會滿足。更何況本案其實也關係著氣候變遷下地方政府所應扮演的角色。不過,進一步更要說的,面對權利應有之認識與保護,與其限縮解釋這些訴訟的前提要件,以至於無法進入實質違法與否的司法審查,實應開大門、走大路,讓司法權得以有檢視的機會,透過司法審查的實踐,回應兩百多年前Marshall大法官的主張,如此方得以杜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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