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外勞非法打工少情理 法官撤銷處分

越南籍外勞武氏到老鄉劉氏經營的小吃店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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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民署人員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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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以小吃店違反就業服務法罰劉氏15萬元。劉認為只是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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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有給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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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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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僅是偶發性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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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沒有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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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勞務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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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違反規定,撤銷處分。武氏受雇台南市科技工業區某公司,擔任工人,2014年11月間移民署人員在安南區的一家越南小吃店查獲武氏在內打掃及收拾碗盤,認為非法打工,並以老闆娘劉氏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15萬元。劉氏不服罰鍰,認為武氏因為是同鄉,下班後僅偶而來幫忙,又沒有住她家,也沒給薪水,提起訴願,但遭駁回,進而打行政官司。劉氏說,武氏因來店用餐而認識,兩人是同鄉,以姊妹相稱,武氏看她忙碌,自發性隨手幫忙。她說,所經營的麵店,每日盈餘僅夠餬口,罰鍰15萬,要賣多少碗麵才能存到15萬?而且沒勸導改善,就直接罰錢,有欠公允。法官認為,不能因短暫停留就說是「容留」,而是要看有無容留外國人工作,獲得勞務利益。但武氏僅自願性偶發幫忙,且是基於友情幫忙,不應該認定是為人工作,裁定撤銷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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