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酒駕害友亡 可處7年刑

酒駕致人於死刑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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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僅能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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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提高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臨時工于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載李姓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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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後車輛操控能力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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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路邊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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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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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昨依公共危險罪章的新法「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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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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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酒駕致人於死,依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過失致死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社會觀感會認為法官輕判。
蔡宗熙強調,國內酒駕致人於死案件頻傳,造成不少家庭破碎悲劇,立法院新修正酒駕致人於死罪,去年12月2日實施「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出,臨時工于男(43歲)8月28日晚間,與友人李姓男子在水湳市場飲用數瓶啤酒後,騎機車載李男欲返回北屯區新興路住處,途經中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因酒後車輛操控能力欠佳,致機車行車不穩撞擊路邊人行道邊側,造成人車倒地。
于男所載的李姓友人,受有腹部出血併脾臟、肝臟及右腎破裂,右胸及腰部挫瘀傷,意識昏迷,經送醫急救,因傷勢嚴重,延至29日不治。于男坦承酒後肇事,警方測出于男的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7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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