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初選不可「無法無天」

行政院前院長賴清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日紛擾的民進黨總統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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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者多從政治與道德等層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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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短文則從法律與憲法的層面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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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不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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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參考先進國家的通說與國內實定法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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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給國內各政黨暨各界先進做一些建言供作參考。首先,法律甚至憲法都可以依程序修正了,何況是受到人團法與政黨法等公法規範之政黨內規與制度,其當然在一定要件下是可修改的。但是,在此具備公法性質之政黨法規成立發布並生效後,隨即產生法律上之拘束力與存續力,除非其過程有重大瑕疵,否則其效力是要受到尊重的。 問題的核心是,在遊戲規則發布生效後,當事人在無任何過失且相信此遊戲規則而登記開跑後,除非是發布法規的過程或法規內容本身有重大瑕疵,抑或發布後經全體參選者的同意,否則是不可任意更改遊戲規則的;若真要修改,也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否則將牴觸具備憲法位階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且亦與「比例原則」有違。權益受損一方,當可依訴訟法申請假處分凍結中執會決議的執行,並提起撤銷訴訟暨其他法律之救濟,最後至大法官會議申請憲法之解釋,以保障實體法上受侵害之權利。若中途恣意決議「沒收」初選,則可將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之政黨決議申請違憲之解釋,甚至申請憲法法庭將違憲政黨解散。事實上,關於政黨內部的紛爭,當事人與政黨的關係,已從早期的私法關係,逐步轉為公法關係或準公法關係,而在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我國公布的政黨法生效後,更是如此。此在學界與實務界幾已逐漸形成共識,而不論當事人與政黨的關係是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我國法院早加以受理類此爭議並做成裁判。換言之,政黨與政黨內部事務亦受到法律與憲法的拘束,不可「無法無天」,強凌弱、眾暴寡,做出違背法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事。以德國、日本為主的大陸法系是如此,在美國、英國領軍的英美法系,更是重視程序正義與基本人權。事實上,以全世界公認的五、六十個民主國家之憲政運作以觀,包括日韓、美加、澳紐與歐盟,尚未發生類此民進黨中途修改已成立生效之選舉遊戲規則的前例,遑論是影響層面至為廣泛之總統黨內初選,這是民進黨從政者應瞻矚高遠加以深思的,否則成為民主笑柄,貽笑中外,徒留民眾之質疑,甚且官司纏身,是否要如此?要之,競爭的雙方,應在公平公正公開和維護民主憲政與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下,各自爭取支持,在一方出線後,再與在野之挑戰者公平競爭,則國家幸甚,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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