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跨國犯罪 立院初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香港警務處3名警官為潘姓港女在台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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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會刑事局談合作。記者陳金松/攝影 分享 facebook 為因應跨國刑事犯罪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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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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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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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日前香港潘姓女子在台疑遭港男殺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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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後可與香港談司法互助。法務部指出,我國雖在民國52年制定公布「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但條文僅有9條,規範事項僅及受外國法院委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的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適用迄今已超過50年年,從未修正,顯已不敷現況所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為「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提供法源依據,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可依法請求或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返還等。不過,對於提供協助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是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可拒協助。初審條文也明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相關規定。陳明堂受訪表示,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實際上與35國在做司法互助,但因為欠缺協定,將來怎麼做,有模糊空間,這次立法對外表明整體要與國際合作,但合作項目沒有包括引渡。此外,香港籍潘姓女子日前來台遭陳姓男友殺害,檢方已向法務部國兩司請求協助,希望能調閱陳男在香港製作的筆錄。陳明堂表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雖未包含這塊,而我方與香港並未簽署司法互助,辦案上確實遇到些阻力,但立法後一定有幫助,因為可透過陸委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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