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愛不到「替她開臉書」 法官:害痛苦判4月

劉姓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

客製化網站

,冒用女同事名義開設臉書帳號,

FB粉絲團經營

,昭告任職公司、學歷與住居地,

自然排序

,並上傳偷拍她的照片,

系統建置

,女同事困擾而報警。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劉4月徒刑,

網域申請

,得易科罰金;劉自認無罪而上訴,辯「私人感情問題不應該作為判決依據」。高等法院認為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處罰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舉凡文書內容文義和附隨狀況都是,駁回上訴,但緩刑2年。劉在一家設備維修公司上班,他有意追求女同事但不果,前年5、6月間到網咖上網,以女方名義註冊臉書使用者帳戶,填上身分等資訊,再上傳在辦公室偷拍的女同事照片。女同事發現臉書上有「自己」的頁面,裡頭的照片都是劉曾經傳送給她的,氣得向桃園市警中壢分局報案。 女同事說,之前就接過劉的騷擾簡訊,簡訊稱讚她貌美,所附的照片和臉書上的一模一樣,都是她工作被偷拍的樣子,而且從拍攝的角度來看,「就是劉從座位上拍的」。劉否認用女同事的名義申請臉書帳號、上傳照片,辯稱之前傳送給女方的照片是「隨便google來的」。高院認為,照片的來源很顯然是劉姓工程師所拍攝,否則為何line給女同事的照片和臉書上頭的相同?而上傳臉書照片或更動網頁內容,必須先行輸入帳號、密碼,這也證明劉就是持有帳號、密碼的人,劉冒用女方名義申請帳號,損害被冒用人和臉書管理帳號正確性。高院認為,劉姓工程師已是成年人,卻不理性處理感情糾葛,害女同事精神痛苦,原審量處4月徒刑妥適。女方因引發爭端的臉書帳號已關閉,後來撤回告訴,高院諭知劉緩刑。在判決書中,高院也解釋,劉姓工程師既然不是女同事本人,就無權製作女同事的臉書網頁、上傳照片,非如劉所辯這些基本資料與女方的學歷、工作、個資相符,就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劉姓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冒用女同事名義開設臉書帳號,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劉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劉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但諭知緩刑2年。圖/取自facebook網站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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