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工業地 只能強制拍賣?

行政院長賴清德拍板工業區閒置土地強制拍賣的條款。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為「五缺」中的「缺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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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解方是在「產業創新條例」增訂「(三階段)強制拍賣」條款。本文試從過去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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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其他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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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涉及新訂或修法等成本。一、徵收空地稅:現行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早有空地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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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徵收空地稅或照價收買。過去即有兩度實施空地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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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始於一九七一年台北市開徵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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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台灣省跟進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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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因一九七三年國際能源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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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布限建令,才停徵空地稅。第二次則在一九八○至八一年,台北市和高雄市也都曾劃定特定區域開徵空地稅。但一九八一年以後,也是因石油危機使總體經濟與房地產持續不景氣,一九八五年行政院遂通過財政部「暫時停徵空地稅與照價收買函釋」,而此函在二○一一年被行政院廢止,亦即工業區閒置土地徵收空地稅,完全於法有據且有經驗可循。可惜行政院解禁「停徵空地稅」後,除了在二○一三年,嘉義縣政府對台糖公司在縣政特區周邊土地,認定其嚴重阻礙縣政特區(太保市)發展,而祭出高額空地稅爭議事件外,反而未見實施案例。二、照價收買:強制拍賣條款前,政院亦曾討論過強制買回的可能性,惟考量憲法保障人民私人財產權等,故未採之。實務上,宜蘭縣政府就曾強制拍賣過台塑利澤工業區土地。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五號解釋指出,工業區土地廠房若未依規定使用,強制收買規定,是為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行為,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並無牴觸」。因此,與其說此途徑有違憲之虞,不如說其後續爭訟成本較高。據此,筆者指出兩點:一是國產局二○○六年標售信義聯勤俱樂部土地,得標者(新光人壽)陸續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後,未經開發使用即於二○○八年轉售,獲利高達卅七億元等。國產局曾研擬「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因應,後續更宣示「未來大面積的國有土地只租不售」。因此照價收買亦具合憲性、公益性等。二是延伸思考:有空地稅,那是否有可能實施空屋稅?二○一六年台北市等衍生自房屋稅加徵的囤房稅即有此味道。筆者要強調的是,地方政府前多為招商(或炒地皮)極力爭取工業區的劃設,後續卻對閒置土地無計可施嗎?當然基於事權統一等,工業區係由經濟部負責,然而實務面,地方政府不僅有上述法源、案例可遵循,亦多會另定如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台南市亦有同名條例)等,賦予市區內空地或空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應負之維護管理責任,以及對空屋有即時處置必要之行政規範。工業區土地不僅與地方發展攸關,亦是全民資產,如何讓稀少性土地資源讓有意願、能力的人來擁有經營,當由中央與地方合作多管齊下,以抑制投機炒作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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