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結構債案 馬志玲判7年2月

元大投信的結構債弊案,

債務整合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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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元京證前董事長杜麗莊夫婦,

特級高粱

,各判刑七年二月。
元大對判決結果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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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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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有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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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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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收到判決書十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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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院了解真相。
元京證財務部副總經理陳麒漳獲改判無罪,與家人喜極而泣,總經理張立秋也獲判無罪;董事林明義改判四年六月,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改判四年。
判決書指出,二○○四年七月,台灣「聯合投信」募集的債券型基金虧損,爆贖回潮;金管會要求各投信公司以「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三原則,出清結構債。
元大投信旗下基金當時約持有二百七十六億元結構債,若賣出將虧損十四億元;且元大先前處理四十八億元結構債券已虧損七億七千萬元,馬志玲夫婦因此決定將元大投信的結構債股權賣給元京證,規避損失,造成京元證損失四億多元。
馬志玲、杜麗莊辯稱,由元京證持有元大投信股分是發展金控大夢的一塊拼圖,不是為圖利或減少虧損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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