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本業所需 為他人連保損失不列報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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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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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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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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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以經營土木包工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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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損失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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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這項損失係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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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保證契約債權人的損害賠償。
財政部表示,甲公司對外保證,並未在營利事業登記範圍內,且受乙公司委託為承攬契約的履約連帶保證人,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甲公司為乙公司的保證行為,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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