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傳繳通知遺失 可申請補發

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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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遺失欠稅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書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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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至就近的稅捐機關或各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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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補發繳款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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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當日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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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的執行分署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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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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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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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或營業處所所在地執行分署執行。財政部說,屆時執行分署即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依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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