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高通裁罰案 需更宏觀全面思考

美國高通公司。 路透 分享 facebook 美國高通公司遭公平會裁罰234億元天價一案,

主機代管

,至今餘波蕩漾;拍手叫好者不少,

網路代銷

,擔心產業發展受阻的也有。高通已提起行政救濟,

購物網站租用

,後續發展還有待觀察,

網路代銷

,但本案既有專利權及競爭法的競合,

台中行銷達人

,又有行動產業的微妙互動,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不是「好人與壞人」二分法的案件,

網路行銷

,其意義與影響需要有更宏觀全面的思考。按公平會處分理由,這次處罰高通公司巨額罰鍰,主因在於高通分別在「晶片」與「手機」二個市場濫用其市場獨占地位。而濫用的行為包含:拒絕授權在晶片市場的競爭對手或強制對手提供銷售資訊、對手機製造商採用「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以及用獨家交易折讓條款阻擋手機業者使用其他家晶片。簡單歸納這些指控的意思,就是高通這個魚肉鄉里的惡霸,憑藉著其獨占力,一方面到處防堵其他對手搶生意,一方面又壓榨跑不掉的廠家。但實際上可能沒有這麼簡單:第一,高通的獨占地位,某種程度是這些被壓榨的廠家跟政府所共同賜與的,第二,若高通決定避走他鄉,廠家們是失落還是高興,還要好好瞭解。高通在3G、4G手機「標準基頻晶片」的獨占地位,涉及二個關鍵力量來源,一個是「標準」,一個是「專利」。這二個制度各自都是各國鼓勵發展的領域;因為標準化可降低生產成本,可提高產品市占率,也可加速市場普及化。至於專利權的保護,則是鼓勵、獎勵創新研發的最佳工具,都是應該支持的制度。然而一但標準結合了專利,也就是某項標準的內容採納了某人的專利,那就會產生所有採用該標準生產的業者,除非改用其他標準,否則都無法迴避取得該專利授權的問題,因而出現了獨占力量。在高通案中,就是這樣的情況。高通的許多專利被納入3G、4G行動通訊的國際(產業)標準當中。當然,4G行動通訊並非只有一種產業標準,但涉及高通專利的標準,卻是目前主流,因此有意採用該4G標準的手機業者,必須跟高通談條件。在雙方籌碼極度不對稱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上述那些魚肉鄉里的行為。問題來了,高通並非國際標準組織,因此納入其專利的標準之所以會受到市場青睞成為主流,靠的是實力而非拳頭或政府力量。再者,那些被納入標準的專利,也確實是高通藉由精準的預測及設計創新能力取得。換言之,高通的獨占地位,是因為鄉民覺得好用,加上專利權受國家保護制度二者而來。事實上,能夠將專利塞到產業標準中,創造源源不絕的授權費,原本就是所有產業上游業者的終極夢想,也是鼓勵其用洪荒之力創新研發的最佳誘因。因為這樣的過程雖然可能出現像高通案這樣濫用地位的風險,但大部分的場合能帶給消費者、產業及經濟的利益仍然遠高於代價。因此我們還是應該繼續鼓勵本土業者有一天取得像高通這樣的獨占地位。回到本案,若是高通確實濫用其地位,取得不當利益且阻斷對手競爭,當然應該受到競爭法的制裁。國際間對於此類案件,逐漸有授權條款必須符合「公平、合理及無歧視」(簡稱FRAND)原則的要求,雖然何謂公平與合理,都是極其抽象的概念,但至少可作為衡平「鼓勵創新」及「維護競爭」間的基礎,也應該是思考本案的方向。最後,手機業者都大有來頭,被高通「欺壓」這麼久,某種程度還是跟涉及高通專利的4G標準好用有關;公平會出面懲罰後,對未來業者與高通談判的影響才是觀察的關鍵。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矯枉過正,扼殺了這種機制背後促進創新改善生活的意義。,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