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竟對女兒伸狼爪 一審被判1年8月徒刑

吳姓男子被控於去年3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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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南市住處利用為同居女友的女兒按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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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事後不甘受辱告訴母親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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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徒刑1年8月,法官念在被害少女和母親表明吳平日在經濟上照顧她們母女,同意原諒吳,給予吳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遠離被害少女住處至少50公尺,全案可上訴。判決說,吳於去年3月26日晚上11點多,在住處房間內為同居女友的17歲女兒按摩後,經少女同意加以擁抱,吳竟起生理反應,未經得少女同意,親吻她嘴巴、隔著衣服搓揉胸部,並強行將她內褲脫掉撫摸下體,少女隨即退後離開房間,並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報警法辦、起訴。 法官考量,被害少女和母親都以書信表明吳平日在經濟上對他們照顧有加,願意原諒吳,並考量吳犯案後坦承犯行的態度,依法量刑。法官並認為,吳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以觀後效。為求警惕日後能審慎行事,避免任何再犯,法官另命吳向檢察官所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在交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遠離被害少女住居所至少50公尺。吳姓男子被控為同居女友女兒按摩時,涉嫌撫摸她胸部及下體,台南地院依吳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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