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善用合夥企業退出機制 激勵留才

凱博荷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總監梁祥賢。 圖/凱博荷盛提供 分享 facebook 作為新經濟時代的人力資本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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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來愈多製造業也開始仿效科技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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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陸合夥企業法規劃企業員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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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股權激勵的選項之一。只是製造業是重資產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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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成為有限合夥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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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表現不如合夥協議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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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股權要怎麼收回呢?合夥就如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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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定靈活的賦予合夥人很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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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方合意約定之。就像是婚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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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相關法規及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真實意思所達成的約定是受到保障,如果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夥協議版本無法滿足,則可做補充協議來完善。 以員工股權激勵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合夥要件就會約定必須為目標公司的在職員工,遵守規章制度工作表現良好,並可能要求合夥人具有年資或職級以上。另外為保證股權在員工間流轉,條件會載明不得擅自處置所持份額(包括間接轉讓、讓渡份額及其上權益),亦不得設定抵押質押或償債。如因退休、疾病無法克服、死亡(繼承權)等當然退夥事宜,有限合夥人同意按淨資產價格(上市後為市值)被回購。至於與績效掛鉤的股權激勵,就會有業績標準、或是分年熟成份額等配套措施,有限合夥人如未能達標績效、導致調離崗位甚至離職,則可約定按出資份額加計銀行利息方式回購。各方均同意並承諾,在發生規定的轉讓情形下,有限合夥人均須配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及放棄優先認購權。如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目標公司造成損失、因違法違規或者違反目標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而被目標公司依法解聘或開除、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及補充約定),則屬於除名。是以完善退出機制,才能激勵到位,而不致留下股權無法回收的隱患!(作者是凱博荷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總監,歷任董事會秘書等職務,具滬深交易所董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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