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龍稱病求交保 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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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龍以需要就醫為由請求交保,高院認為朱家龍拒絕戒送外醫在先,請求無理由,且仍有羈押必要,今天駁回。全案緣於一名郭姓女模105年12月7日上午身披浴袍、意識模糊,在男子洪聖晏、江哲瑋與劉姓女子等人攙扶下,從飯店搭計程車前往國泰綜合醫院治,隨後轉往台北榮民總醫院,經急救後宣告不治。這起案件由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朱家龍及友人洪聖晏、蔡逸學涉犯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罪嫌。朱家龍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依藥事法的轉讓禁藥致死罪,判處10年徒刑;其他被告洪聖晏、蔡逸學、江哲瑋、張子奕,則被判4年2月至10年6月不等刑期。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朱家龍以全案已無證人待出庭調查,且看守所缺乏測量血壓、診斷脊椎壓迫疼痛等病症的設備,也無合適藥物,特約醫師建議他轉診至外醫骨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高院認為,朱家龍犯罪嫌疑重大,一審遭判刑10年,且家境優渥並持有外國護照,有高度逃亡可能性。高院也發現,朱家龍擔心外醫造成媒體過度渲染,請求看守所取消外醫,顯見朱家龍可以經由戒護就醫得到適當治療,但朱家龍拒絕外醫在先,卻以看守所醫療設備缺乏為由聲請交保,請求無理由。高院指出,朱家龍如果有在外接受治療的必要,仍可由看守所依據羈押法向法院陳報處理,考量若准予停止羈押,難以確保無逃亡之虞,即使採用具保、按時報到、交出外國護照等替代羈押手段,也無從排除朱家龍畏罪逃匿出境滯外不歸的危險,裁定駁回,可抗告。(編輯:黃瑞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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